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冰冰,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娇,女,199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顺风路****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60XYCB7T。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川
审 判 员 蔡 伟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朱晋云
书 记 员 陈思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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