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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德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4-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特8号

申请人:重庆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增福乡协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1607291C。

法定代表人:简翠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山,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德福,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申请人重庆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德福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称:撤销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涪陵区仲裁委)于2021年1与14日作出的涪劳人仲案字〔2021〕第8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1.该案裁决事项即陈德福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涪陵区仲裁委确认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陈德福与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工伤认定书及陈德福单方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3.陈德福的工资标准与实际情况不符。

陈德福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20年5月,陈德福到重庆展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涪陵区的“泽胜温泉城滨江商业步行街”工程工地从事水电工工作,陈德福的工资为6000元/月。2020年6月8日,陈德福在该工程工地做排水灌水试验从脚手架上下来时不慎踩滑受伤,后经涪陵郭昌毕骨伤科医院诊断为:左跟骨骨折。2020年8月12日,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德福受伤为工伤(涪人社伤险认字〔2020〕672号)。2020年9月24日,重庆市涪陵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陈德福为伤残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涪陵劳初鉴字[2020]615号)。2020年12月14日,陈德福以快递方式向重庆展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重庆展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悉。

2020年12月15日,陈德福以重庆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涪陵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由重庆展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930元和停工留薪期待遇42930元。

2021年1月14日,涪陵区仲裁委作出涪劳人仲案字〔2021〕第8号裁决:“由重庆展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陈德福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93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1000元,共计63930元,此款项于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重庆展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裁决后不服,遂诉至本院。

2021年1月20日,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重庆展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名称变更为重庆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因工伤待遇引起的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仲裁,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故申请人以本案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与陈德福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本案中,陈德福受到的事故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影响重庆展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劳动仲裁委依据认定工伤决定书裁决陈德福的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重庆展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工资标准是否错误的问题。申请人认为仲裁认定陈德福工资标准错误,系对案件事实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对该申请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重庆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展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川

审 判 员  蔡 伟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建峰

书 记 员  梅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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