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武隆区真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仙女山店,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石梁子社区钻天铺居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URFAT27。
经营者:张真源,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伶,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武隆县森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4504087830。
法定代表人:孙小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何明超,男,1972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彭水县。
再审申请人武隆区真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仙女山店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武隆县森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何明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6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隆区真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仙女山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蓝晓蓉
审 判 员 倪 静
审 判 员 谭红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小
书 记 员 陶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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