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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永梅与陈明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1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永梅,女,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粒,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孝,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琴,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董永梅因与被上诉人陈明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9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董永梅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陈明孝同意董永梅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永梅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陈明孝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9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董永梅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5元,由董永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5元,由董永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付琴

审 判 员 陈江平

审 判 员 项江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邬昌杰

书 记 员 敖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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