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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明容周先平与安媛金维兰等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3民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明容,女,汉族,1953年10月23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先平,男,汉族,1973年6月25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建刚,男,汉族,1958年8月3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民主镇文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民主镇文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19778471559B。

法定代表人:李树梅,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彪,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维兰,女,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媛,女,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上诉人夏明容、周先平因与被上诉人夏建刚、重庆市南川区民主镇文福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文福村委会)、金维兰、安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9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明容、周先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夏建刚向其支付因周文学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151,33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5,2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由文福村委会、金维兰、安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1.文福村委会作为房屋拆除发包人,应向夏明容、周先平承担赔偿责任。2.夏建刚作为房屋拆除的受益人,也是涉案房屋拆除工程的承揽人,应向夏明容、周先平承担赔偿责任。3.安忠焱系文福村9组组长,喊周文学一起拆除涉案房屋,因安忠焱去世,应由安忠焱的继承人金维兰、安媛赔偿。

夏建刚辩称,危房改造是政府行为,我在有钱的情况下不会申请21,000元的补助,且补助了21,000元只有80㎡的建筑面积。我向文福村委会申请后,发包给组长安忠焱施工,安忠焱施工过程中喊了谁均不知道。事故发生后,才知道周文学参与拆房,现无力赔偿。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福村委会辩称,1.文福村委会不是发包人,也不具有利益的期待,文福村委会不应承担责任。2.夏建刚与安忠焱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夏建刚是涉案房屋拆除发包人,安忠焱是承揽人,周文学与安忠焱之间是雇佣关系。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维兰、安媛辩称,拆除涉案房屋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安忠焱与周文学一起拆除涉案房屋出了事故,其余均不知道。

夏明容、周先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夏建刚、文福村委会、金维兰、安媛连带赔偿其因周文学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151,33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5,2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消除农村住房安全隐患,有序推进农村旧房整治,持续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全力实现“农民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2020年5月8日,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重庆市南川区扶贫办联合向辖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下发《关于印发<南川区加大农村危旧房整治有效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川住建委发〔2020〕73号),该方案第一条规定:整治对象范围为南川区农村危旧房,本方案所指的危房是经鉴定为农村农户的C、D级危房,旧房是指农村农户的建新未拆旧的房屋。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一般农户长期居住的唯一住房为农村CD级危房;(二)对其他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经鉴定为CD级的农村危房(含农转非居民在农村的原有住房和世居房);(三)因建新房后应由原权利人自行拆除的原旧房;(四)已享受各级财政相关补助应拆未拆的原旧房;(五)已享受“十三五”异地扶贫搬迁的建卡贫困户,其建新拆旧工作仍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异地扶贫搬迁建新拆旧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川府办〔2019〕73)文件执行。第二条规定整治方式:(一)限期拆除一批。对纳入“十三五”异地扶贫搬迁“建新未拆旧”的房屋,由乡镇(街道)督促原房屋权利人自行组织拆除或通过助拆的方式拆除原有旧房,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拆除且验收合格的;对纳入D级危房改造的建卡贫困户“建新未拆旧”的房屋,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50%,剩余的50%在2020年8月底前完成其旧房拆除且验收合格的,对因建新房后应由原权利人自行组织拆除或通过助拆的方式拆除原有旧房,在2020年8月30日前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农村破损房屋和残垣断臂,由乡镇(街道)督促原房屋权利人自行组织拆除或通过助拆的方式拆除原有旧房,在2020年8月30日前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农村破损房屋和残垣断壁,由乡镇(街道)指导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排危方式限期拆除。以上安全拆除并验收合格的,由区财政按照0.2万元/户的标准补助乡镇(街道),统筹安排用于应拆未拆农村旧房的拆除整治工作。(二)复垦拆除一批。对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村危房,农户有意愿纳入农村7建设用地复垦,且具备复垦条件的,根据《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规定,优先复垦,并按照复垦相关程序实施拆除。(三)鼓励拆除一批。对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经本次鉴定的农村CD级危房,若房屋权利人有意愿继续保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经乡镇(街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审批规模:3人及以内占地面积按90平方米审批;4人以上按人均占地30平方米审批,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可由权利人先行拆除危房,并在2年内新建房屋;确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延长建房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危房拆除且验收合格的,给予0.5万元/户的拆除奖励。(四)证据保全拆除一批。……。(五)修缮加固一批。对一般农户长期居住且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农村唯一住房,由各乡镇(街道)具体制定修缮加固方案,切实消除住房安全隐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缮加固且验收合格的,按照0.9万元/户的标准补助给权利人,但是四有人员不享有该项改造补助政策(四有人员包括家庭成员由享受型车辆或大型工程车;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家庭成员有投资或经商办企业人员;家庭有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类补助政策的)。(六)拆除新建一批。对一般农户长期居住且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农村唯一住房,纳入危房改造计划,由乡镇(街道)负责办理农户审批手续,通过即拆即建的方式及时拆除旧房消除安全隐患。农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危房拆除,且按照我区下发的农村改造图集标准实施建造。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并经验收合格的,按照2.1万元/户的标准进行补助,“四有”人8员不享有此项改造补助政策。(七)佐证挂牌一批。第三条规定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2020年5月8日至5月12日)……。(二)摸底调查(2020年5月8日至5月16日)……。(三)房屋鉴定(2020年5月8日至5月18日)。按照《农村房屋危险等级和住房安全简易评定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组织各乡镇(街道)对本方案整治范围内的一般农户CD级危房进行鉴定,并出具简易C级和D级鉴定报告。(四)审核公示(2020年5月19日至5月25日)。各乡镇(街道)应按照“个人申请、村级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公示”等程序,对拟纳入整治范围的对象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于5月25日前,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报送符合复垦和拆除情况统计表,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报送符合CD级危房复垦和拆除的情况统计表,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报送符合CD级危房改造的情况统计表,逾期未申报的不再享受本方案政策。(五)组织实施。东城街道黄淦村、金山镇院星村、河图镇长坪村、庆元镇玉龙村、三泉镇窑湾村、山王坪镇庙坝村等6个贫困村农村危旧房整治工作务必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其余贫困村和非贫困村纳入整治对象的危旧房整治工作务必于8月31日前完成整治。逾期未完成的不再享受本方案政策。各乡镇(街道)对拆除、复垦和CD级危房改造的房屋在8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和资料收集归档。第四条规定责任分工:(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2020年6月底前,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建新未拆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农村危旧房手续办理等工作;配合乡镇9(街道)对一般农户住房唯一性等信息核查。(二)区农业农村委:2020年6月底后,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建新未拆旧”、农村危旧房手续办理等工作。…….(七)乡镇街道:作为农村危旧房整治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旧房拆除、CD级危房改造、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农房新建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

夏建刚系重庆市南川区民主镇文福村**(以下简称文福**)村民,其名下有坐落于9组的农村住宅一套(房地产权证号为丁304房地证2011字第13XXX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83.92平方米,结构为石木、穿逗、砖柱砌墙,其中,石木面积为37.73㎡,穿逗面积为118㎡,砖柱砖墙为28.16㎡;建筑楼层为1-2层,其中,第1层建筑面积为124.92㎡,第2层建筑面积为59㎡。自2020年5月起,夏建刚曾多次向文福村委会申请对该房屋进行危房改造。

安忠焱系文福9组原组长,生前曾多次承接该社辖区内危房拆除业务。2020年6月3日上午,夏建刚、安忠焱、陈仕其、夏明远前往涉案房屋处踏勘现场,夏建刚与安忠焱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安忠焱负责房屋拆除工作,劳务费用为3200元,安忠焱将拆除废料和室内旧物品搬出用胶布盖好并拍照给夏建刚后,夏建刚支付价款。当日,夏建刚向文福村委会提交了《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主要内容为:我是文福村(居委)9组(社区)村民,姓名夏建刚,身份证号码5123231958********,房屋经鉴定为D级,现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请你们给予帮助支持。本人在此郑重承诺:(一)对农村D级房屋进行拆除重建,拆除重建后的房屋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二)本人家庭所有成员无一人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无机动车辆或大型工程车,无财政供养人员,无投资或经商办企业人员,无缴纳住房公积金或个人所得税人员,以前未享受过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政策。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如有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本人自愿放弃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和补助资金。

同日,文福村委会作为甲方,夏建刚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房屋拆除安全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位于文福9组夏建刚的危房承包给乙方拆除,具体内容如下:一、拆除工程内容:1.将文福9组夏建刚的房屋全部拆除;2.所有涉及工程拆除及其所拆除废旧建材以及废渣处理由乙方自行负责;3.房屋拆除期间的环卫、运输等涉及拆除该房屋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甲方不负担任何费用,甲方验收合格为准。4.乙方自负盈亏,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停止施工。二、施工安全。在乙方拆除施工时,乙方应当保证乙方施工人员和出入施工场地人员安全以及运输途中的一切安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场内,如因此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和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所有损失和责任,甲方概不负责。三、拆除费用。甲方按《南川区住建委发〔2020〕73号危旧房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三项整治方式种的第×款为准,向乙方支付拆除房屋及废渣处理费共×元。甲方按双方约定拆除清理完工验收合格后,上级资金到位后一次性付给乙方。四、拆除时间和违约。双方约定拆除清理时间为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7月底,共计×天给甲方,如推迟,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按200元计取,如乙方中途停工连续超过两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另行处理。甲方不得无故擅自终止合同。本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生效。夏建刚另在该协议空白处手书“自行拆除”字样并捺印。事后,夏建刚随即离南赴渝务工。

2020年6月4日上午,安忠焱自备拆除工具,邀约金庆华、陈仕其、蒲厚云、黄云秀、安忠磊、周文学、金善平等工人具体实施涉案房屋拆除工作,并按天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4日11时许,拆除工作即将完工,安忠焱与周文学在搬运倚靠泥土墙的鞋柜时,被突然倒塌的泥土墙体砸中,致二人当场死亡。

夏建刚于2020年6月4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涉案房屋已经十几年没有住人了,被政府评定为危房,要求立即拆除,拆除后国家补贴21000元,所以其才想拆除。2020年6月1日下午,安忠焱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茶馆,他说我的房子拿给他拆,后面修房子也拿给他修。我说拿挖机弄安全点,他说他拆了这么多房子,随便多烂的房子都没有问题,当时考虑到我们关系很好,而且安忠焱又是社长,我们经常一起吃饭喝酒,我抹不开情面就说拿给他拆。

2020年6月7日,夏建刚作为甲方,周先平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丧葬费支付协议书》,内容为:乙方父亲周文学在替甲方拆房过程中,因房屋墙体垮塌,乙方父亲被砸身亡。现双方就乙方父亲周文学丧葬费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支付乙方丧葬费总计: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正)。二、支付方式与时间:甲方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乙方30000元,乙方安葬周文学次日,甲方支付乙方剩余费用20000元。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笔费用之后立即自行撤离事故现场。四、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因为该费用的支出问题引发的争议,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六、此协议不作为责任划分的依据。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接受本协议所涉及的内容。八、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村委会各留存一份;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签订后,夏建刚按照约定支付了50000元。另,文福村委会亦向周先平给付了30000元。

一审另查明,安忠焱与金维兰于1990年8月26日登记结婚,二人于1991年育有女儿安媛,安忠焱死亡后,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安忠焱与金维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了坐落于文福村九组的农房1幢,并购置了二轮摩托车1辆。夏明容与周文学系夫妻关系,周先平系周文学之子,周文学父母已先于其死亡。

诉讼过程中,周先平、夏明容与金维兰、安媛均认可安忠焱死亡时遗留的农房和二轮摩托车财产价值共计为80200元,其中房产价值为80000元,二轮摩托车价值为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夏建刚与民主镇文福村委会之间是否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2.夏建刚与安忠焱、周文学之间法律关系如何认定;3.夏明容、周先平主张的各项人身伤害损失如何确定;4.本案损失该如何负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虽然该合同使用了“甲方将位于文福村9社夏建刚的危房承包给乙方拆除”等字眼,该合同“承包”字样用语与《房屋拆除安全协议》标题以及协议中拆除方式、废渣处理、拆除费用、施工安全等条款所确立的权利义务不符;其次,夏建刚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亦从房屋拆除中受益,民主镇文福村委会不支付拆除工作对价,也不享有拆除工作成果,该房屋拆除系夏建刚个人事务。综上,《房屋拆除安全协议》不具有承揽合同法律特征,仅系文福村委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方式。因此,文福村委会与夏建刚之间不具有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对本案事故不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夏建刚与安忠焱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安忠焱与周文学等形成雇佣法律关系。理由如下:首先,从夏建刚与安忠焱关于涉案房屋拆除约定来看,夏建刚根据安忠焱提供的工作成果,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其次,发包劳务后,夏建刚即离南赴渝务工,安忠焱对涉案房屋的拆除时间、拆除方式、劳动工具选择等均有自主决定权。再者,安忠焱承接劳务后,随即邀约金庆华、陈仕其、黄云秀、周文学等七人提供拆除劳务,并按天向工人计付报酬;同时,具体安排和管理工人现场作业,安忠焱与工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最后,从获利情况看,夏建刚与安忠焱约定报酬,扣减安忠焱支付工资后,从劳务中获取收益超过其他工人。从上述事实可知,夏建刚与安忠焱之间系承揽关系,夏建刚系发包人,安忠焱系承揽人;安忠焱与周文学等工人之间系雇佣关系,安忠焱系雇主,周文学系雇员。

关于争议焦点三:夏明容、周先平主张的各项人身伤害损失,认定如下:1.夏明容、周先平主张死亡赔偿金151330元(15133元/年×10年),符合法律规定且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确认。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文学与夏明容之间存在实际供养关系,且周文学于本案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0周岁,其本人也不具有长期供养他人的能力,故,夏明容、周先平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85293元,不予确认。3.夏明容、周先平因周文学死亡遭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其主张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予以确认。综上,夏明容、周先平主张的各项人身伤害损失,确认171330元(151330元+20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安忠焱系承揽人,拆除方式、现场安全管理等均由其自主决定,其冒险作业导致自身死亡,应对本案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涉案房屋年久失修、空置多年,且被评定为危房,拆除工作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且夏建刚关于拆料和旧物品保存的定作要求,让危险程度进一步增加;同时,夏建刚将拆除作业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的安忠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关于“未经培训的建筑工匠不得承揽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的要求,因此,夏建刚具有过失,应当承担本案事故部分责任。周文学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知搬移靠墙鞋柜可能存在的高度危险,仍与雇主安忠焱一起冒险作业,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和引发事故的原因力,酌情确定由安忠焱、夏建刚、周文学各自承担本案事故责任的65%、20%、15%。

综上,上述损失,应由夏建刚负担34266元(171330元×20%),加上夏建刚应负担的丧葬费8971.4元(89714元/年÷2×20%),抵减夏建刚已支付50000元后,其不再另行支付赔偿款。上述损失,应当由安忠焱负担111364.5元(171330元×65%),鉴于安忠焱已死亡,应由金维兰、安媛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因双方均认可安忠焱遗留财产价值为80200元,且该部分财产系安忠焱与金维兰夫妻的共同财产,应首先由金维兰享有一半的财产份额,剩余财产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同时,安媛、金维兰表示安忠焱遗产由二人均等继承,故,安媛、金维兰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各自向夏明容、周先平支付赔偿款为20050元(80200元÷2÷2)。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安媛、金维兰自判决生效后每人各向夏明容、周先平支付人身伤害赔偿款20050元;二、驳回夏明容、周先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交纳2575元,由周先平、夏明容负担2173元,金维兰负担201元,安媛负担201元。

本院二审期间,夏明容、周先平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夏建刚、夏明远、金庆华、陈仕其、黄云秀、蔳后云、安忠鑫、金善平谈话笔录复印件,拟证明合同承包过程,文福村委会应承担责任。

夏建刚质证认为,证据是真实的;文福村委会质证认为谈话笔录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即使真实,也不能达到其证明文福村委会应对周文学的死亡承担责任的目的;金维兰、安媛对证据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该谈话笔录虽然是复印件,但夏建刚、金维兰、安媛认为是真实的,无异议,也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但不能达到夏明容、周先平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比例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

关于涉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关于印发<南川区加大农村危旧房整治有效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虽然载明“……(七)乡镇街道:作为农村危旧房整治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旧房拆除、CD级危房改造、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农房新建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但文福村委会与夏建刚之间签订的《房屋拆除安全协议》只是文福村委会履行上述安全监管职责的一种具体方式。因文福村委会又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该房屋的管理人,也不享有其房屋拆除的成果,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承揽关系的性质。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文福村委会并不是夏建刚房屋拆除的发包人。

夏建刚系被拆除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涉案证据证明夏建刚与安忠焱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安忠焱负责该案房屋的拆除工作,劳务费用为3200元,安忠焱将拆除废料和室内旧物品搬出用胶布盖好并拍照给夏建刚后,夏建刚支付价款。由此可见,案涉房屋拆除的费用是由夏建刚直接支付给安忠焱,并非由文福村委会支付案涉房屋的拆除费用,拆除成果也是由安忠焱交付给夏建刚,并不是交付给文福村委会。另外,夏建刚与安忠焱达成上述口头协议后,夏建刚即离开南川赴渝务工的事实表明安忠焱对涉案房屋的拆除时间、拆除方式、劳动工具选择等均有自主决定权,可以确定夏建刚与安忠焱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夏建刚系涉案房屋拆除的发包人,安忠焱系承揽人。

安忠焱向夏建刚承揽涉案房屋拆除后,随即邀请周文学、金庆华等七人为其提供拆除劳务,并按天向工人计付报酬;同时,安忠焱具体安排和管理工人现场作业,安忠焱与工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安忠焱与周文学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关于周文学死亡后,各当事人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夏建刚、安忠焱、周文学、文福村委会之间的法律关系、过错程度等,酌情由安忠焱、夏建刚分别承担周文学死亡损失的80%、20%的赔偿责任、文福村委会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其理由一审判决进行了详细论述,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关于被扶养人夏明容生活费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周文学发生事故时已年满七十周岁的事实及本案的现有证据,确定不支持夏明容的生活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夏明容、周先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夏明容、周先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胜友

审 判 员 张 斌

审 判 员 杨 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尚 豪

书 记 员 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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