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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垭平与郑延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垭平,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勤,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908702117G。

负责人:杨国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坤,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欣,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延平,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垭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郑延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9民初5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段垭平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段垭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垭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段垭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镝鸣

审 判 员 项江陵

审 判 员 郭玉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籍

书 记 员 薛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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