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开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梦,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敏,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群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6241633T。
法定代表人:任特夫,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中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中乐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02ME1681689E。
法定代表人:何学峰,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清才,重庆市涪陵区珍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何开明因与被上诉人甘某某、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中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何开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勤
审判员 陈胜泉
审判员 张海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馨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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