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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甘某某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梦,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敏,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群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6241633T。

法定代表人:任特夫,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中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中乐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02ME1681689E。

法定代表人:何学峰,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清才,重庆市涪陵区珍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甘某某、重庆跨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中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何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勤

审判员 陈胜泉

审判员 张海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馨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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