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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向锡平与李光岚李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李彬,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向锡平,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水漾年华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1130P。

法定代表人:曾凡明,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张文骞,该公司破产管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

原审被告:重庆美硕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土坎镇关滩村田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77967689U。

法定代表人:曾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重庆森地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935396623。

法定代表人:曾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曾凡明,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审被告:曾康,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审被告:曾雪芸,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审被告:李光岚,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div>

原审被告:李虹,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div>

上诉人李彬、向锡平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重庆美硕药业有限公司、重庆森地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曾凡明、曾康、曾雪芸、李光岚、李虹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不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6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月9日通知上诉人李彬、向锡平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李彬、向锡平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彬、向锡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镝鸣

审 判 员 项江陵

审 判 员 郭玉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籍

书 记 员 吴 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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