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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于生与黄宏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终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于生,男,195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辉,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宏富,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上诉人钟于生因与被上诉人黄宏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2民初5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于生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载明上诉人钟于生与被上诉人黄宏富于2021年1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于生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钟于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6元,减半收取5348元,由上诉人钟于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中林

审判员  陈胜泉

审判员  张海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馨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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