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钟于生,男,195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辉,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宏富,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上诉人钟于生因与被上诉人黄宏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2民初5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于生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载明上诉人钟于生与被上诉人黄宏富于2021年1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于生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钟于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6元,减半收取5348元,由上诉人钟于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中林
审判员 陈胜泉
审判员 张海瑞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馨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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