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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从平隆春华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终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古从平,男,1969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隆春华,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7101725XB。

负责人:余忠明,行长。

上诉人古从平、隆春华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都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0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古从平、隆春华收到限期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间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古从平,隆春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镝鸣

审 判 员 郭玉梅

审 判 员 项江陵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院印)

法官助理 邬昌杰

书 记 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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