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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许国成与鲁佟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1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终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891247036。

法定代表人:雷皓雲,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许国成,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川,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鲁佟冬,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诉人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许国成与被上诉人鲁佟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0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收到该案《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许国成于2021年1月12日收到该案《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许国成均未在该案《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的七日内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许国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0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陈胜友

审 判 员  杨 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丽彦

书 记 员  尹 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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