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891247036。
法定代表人:雷皓雲,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许国成,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川,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鲁佟冬,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诉人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许国成与被上诉人鲁佟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0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收到该案《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许国成于2021年1月12日收到该案《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许国成均未在该案《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指定的七日内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丰都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许国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0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陈胜友
审 判 员 杨 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丽彦
书 记 员 尹 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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