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健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住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弯里组**。
诉讼代表人:黄健超,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龙、唐静,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湾里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湾里组
负责人:蒋兴奎,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审第三人:黄寿怀,男,汉族,1956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审第三人:黄寿青,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上诉人黄健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城东村湾里村民小组、原审第三人黄寿怀、黄寿青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6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健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21年3月26日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健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健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1.16元,减半收取245.58元,由上诉人黄健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中林
审判员 陈胜泉
审判员 张海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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