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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周航与王坤游洪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1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航,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述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洪义,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古柏(系游洪义之兄),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国良,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坤,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王伟、周航因与被上诉人游洪义、王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2民初8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航、王伟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航、王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航、王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1072元,由上诉人周航、王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胜友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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