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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肖焕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终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银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3593863Y。

法定代表人:顾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焕平,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君,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焕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1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二审中,润广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即张艺瀚委托润广公司支付款项后出具的收条,结合张艺瀚的陈述,可以认定润广公司的付款是经张艺瀚委托支付。另经审理查明,肖焕平系与张艺瀚、重庆古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现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的相对方是润广公司。故本案应追加张艺瀚、重庆古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以查明案件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1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中林

审判员  陈胜泉

审判员  张海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馨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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