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银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3593863Y。
法定代表人:顾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军,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君,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艺瀚,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
上诉人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骆军、张艺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1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二审中,润广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即张艺瀚委托润广公司支付款项后出具的收条,结合张艺瀚的陈述,可以认定润广公司的付款是经张艺瀚委托支付。另经审理查明,骆军系与张艺瀚、重庆古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现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的相对方是润广公司。故本案应追加重庆古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以查明案件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1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中林
审判员 陈胜泉
审判员 张海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馨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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