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漯河市卫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键,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茗天霓好网店,经营场所重庆市石柱土家自治县南宾街道南宾路(玫瑰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74CW09。
经营者:朱国菊。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漯河市卫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茗天霓好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漯河市卫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漯河市卫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庆华
审 判 员 黄 飞
人民陪审员 黄登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 凤
书 记 员 杜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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