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金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45335382W。
法定代表人:徐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勇,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昵,女,1973年07月2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黔江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4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冉景红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喻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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