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邓娟,女,苗族,1986年04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红,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工业园区柏杨坪(车辆检测中心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761111140。
负责人:张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雪峰,男,汉族,1984年01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再审申请人邓娟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及原审被告李雪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4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邓娟自愿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邓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邓娟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冉景红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喻 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