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万久,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绍庆街道交旅依城**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96577579R。
法定代表人:杨忠,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王万久因与上诉人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3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万久与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1年2月3日分别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万久、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万久、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王万久提起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万久负担;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咏梅
审 判 员 徐婷婷
审 判 员 王军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正心
书 记 员 陈思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