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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鸿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方春光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4民终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归鸿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4HP94Q。

法定代表人:庞家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女,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文,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方春光,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中华,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归鸿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鸿山公司)与上诉人方春光合同纠纷一案,石柱土家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240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归鸿山公司、方春光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归鸿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吴继文、上诉人方春光及其委托代理人方中华进行了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归鸿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方春光返还归鸿山公司608000元(即760000元×80%)。事实和理由:方春光应当返还第二阶段合同价款的80%。方春光从事的规划设计,以通过部门评审为完成标志。根据合同约定,通过相关部门评审是方春光的义务,如未能通过评审,方春光应当在扣除项目本阶段基本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给归鸿山公司。归鸿山公司认为“基本费用”的范围等于方春光进行该部分规划设计所花费的差旅费、打印费等固定开销,再酌情考虑一定的工时费,约等于整个阶段费用的20%。一审判决未考虑脑力劳动的特点,将其等同于可以量化和重复的一般劳务,从而错误认定“基本费用”所占比例。

方春光答辩认为,涉案方案在2018年12月6日经石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评审通过,一审认为方案没有通过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并要求方春光返还20%的合同价款也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归鸿山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应支付合同价款的95%,由于归鸿山公司没有向方春光支付剩下的35%,按照规定所交的定金不予退还。请求支持方春光的上诉请求。

方春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由归鸿山公司支付方春光合同价款380000元,驳回归鸿山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归鸿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方春光依约完成了项目创意策划和项目概念规划方案,归鸿山公司理应承担方春光此两个阶段的工作费用。方春光最后一次给归鸿山公司提交完善的概念规划方案是2018年12月3日11时33分,2018年12月6日上的石柱县规委会,按照合同约定,归鸿山公司应当在7日内,即2018年12月13日前书面告知是否审核通过。如果不书面告知,则视为审核通过,归鸿山公司一直到一审庭审前都没有书面告知。事实上,概念规划已获得评审通过。按照合同约定,归鸿山公司应当承担设计费用,一审判决酌定扣减20%的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归鸿山公司不支付第三期工程款的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将首期支付的定金抵作合同价款,显然违反了定金法则的法律规定。

归鸿山公司答辩认为,应当驳回方春光的诉讼请求。合同约定归鸿山公司应当在7日内告知审核是否通过,虽未明确约定时间的起算点,但按照通常理解是有了审核意见可以告知之日为起点。合同约定概念规划文件需要专家及归鸿山公司审核通过,主要考虑因素是概念规划文件即要通过政府的行政审查,又要满足企业的经营需要。归鸿山公司在2018年12月18日书面告知方春光概念规划未通过专家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但方春光拒绝修改。归鸿山公司的行为符合常理,没有超过约定期间,没有恶意拖延。方春光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给归鸿山公司造成有损失。

归鸿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归鸿山公司、方春光于2018年8月17日签订的《中国·石龙(国际)康养文旅目的地规划合同》;2.判令方春光退还归鸿山公司合同价款760000元。

方春光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归鸿山公司支付方春光合同价款380000元;2.由归鸿山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7日,归鸿山公司作为甲方(委托单位),与方春光作为乙方(设计单位)签订了《中国·石龙(国际)康养文旅目的地规划合同》(以下简称《规划合同》),约定由方春光为归鸿山公司在中国·石龙(国际)康养文旅目的地项目区域内开展农业、旅游产业、产品、养老地产、民宿版块的策划、规划设计工作。合同第三条载明:2018年8月17日至9月15日为创意策划方案出具时间,2018年9月18日至10月20日为概念规划出具时间,2018年10月23日至11月30日为总体规划出具时间,服务周期安排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能提前的尽量提前,如中间过程有问题,甲乙双方协商。合同第四条第1项载明:重庆市石柱县黄水镇石家乡4000亩进行策划、总体规划设计,其中功能含有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功能分区、产业设置等内容,并对规划可建区域进行规划设计;第3项载明:以上所有规划设计成果乙方负责并确保通过石柱县委县政府及专家评审通过。双方在合同第七条对费用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该条第1项、第2项载明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项目的创意策划、概念规划和总体规划设计共1900000元。第七条3.1.1载明:签订合同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20%预付款作为定金,乙方收到应付款后开始启动创意策划方案工作(应付款全额到账之日起开始计算工作日)。第七条3.1.2载明:完成项目的创意策划并进行项目汇报,经专家及甲方审核通过之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乙方收到应付款后开始启动概念规划(应付款全额到账之日起开始计算工作日);如甲方在7日内对乙方的创意策划方案文件不予书面告知是否审核通过,则视为审核通过,甲方应当付清至合同价款的60%;创意策划方案未能通过甲方或专家评审,乙方扣除项目本阶段基本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后续款项不予支持……。第七条3.1.3载明:完成整个概念规划设计,对其成果进行项目汇报,专家及甲方审核通过之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乙方收到应付款后开始启动总体规划(应付款全额到账之日起开始计算工作日);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量保证期满后7日内无息支付;如甲方在7日内对乙方的概念规划文件不予书面告知是否审核通过,则视为审核通过,甲方应当付清至合同价款95%,如未能通过甲方或专家评审,同样乙方扣除项目本阶段基本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后续款项不予支付……。第八条8.1.5载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定金;乙方开始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经双方确认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费用。第八条8.2.1载明,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成果……。第八条8.2.2载明:……策划、规划设计成果需确保通过评审专家及甲方审核,并经石柱县委县政府及相关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如需向各级政府汇报,乙方需组织相关设计人员向石柱县相关部门汇报,确保规划方案审批通过。第八条8.2.4载明:乙方交付策划、规划设计方案后,根据评审意见负责不超过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必要修改和补充。第十一条11.1载明: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支付项目本阶段规划设计费;如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应当支付项目本阶段规划设计费。第十一条第11.3载明:由于乙方设计深度、设计质量、设计配合等达不到本合同及各阶段合同、任务书的要求,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修改设计;由于乙方沟通、理解及其他原因,造成设计方向和设计质量无法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根据甲方书面确认的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以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设计费用。合同签订后,归鸿山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29日分别向方春光个人账户转款200000元、180000元。归鸿山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30日分别向重庆食匠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款360000元、400000元。归鸿山公司、方春光对已付款金额均无异议。

方春光提交的QQ邮箱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策划方案等相关证据显示:1.2018年9月27日,方春光将《中国重庆·万岁湖九五天朝(国际)康养度假基地项目创意策划大纲》、《中国重庆·万岁湖九五天朝(国际)康养度假基地项目创意策划方案》、总平图及功能分区图通过QQ邮箱的方式发送给了归鸿山公司的工作人员(王状红)。2.2018年10月30日,方春光将其完成的相关概念规划策划方案以QQ邮箱的方式发送给了王状红,王状红于同年11月3日通过微信的方式告诉方春光称:“项目里不能出现大型娱乐设施,图片该换的换,这一点是发改委提出来的”,方春光回复称:“王总,我跟他又见面做了沟通,并将你的意见向他们作了详细的传达,现在正按新的思路拉通稿,有大量的调整,这个版本的确不适合拿出来。敬请见谅,争取下周四拿出来先请你审核好吗?”。3.2018年11月8日15时许,王状红在微信中让方春光和“庞总”约一下时间汇报方案,并称下周要交文本到县政府,并要拿文本给各局领导汇报,让方春光将最终版本电子档发过去,同时要制作文本,要求方春光将两个工作内容在下周五之前完成;同日16时57分,方春光将命名为“万岁福国际康养文旅综合体项目11.08.pptx”的文件通过QQ邮箱发送给了王状红;同月12日,归鸿山公司工作人员项博短信联系方春光让方春光将资料交给保安,方春光将资料交给保安后短息回复了项博;次日项博短信告知方春光,称方案已经送到了旅发委和陈副县长,等待通知协调时间做现场汇报,让方春光看到信息与其电话联系。4.2018年11月21日,项博短信告知方春光称:“方总,今天基本思路大家清晰了,我的建议在25号你们简约版概规要出来,我星期一约领导直接汇报,早一天规划落实,我们后续的项目才能开工”;同月27日,项博通过微信将其QQ邮箱告知方春光,方春光于11月30日通过QQ邮箱将命名为“大黄水土家风国际康养度假基地概念性规划11.28.pptx”文件发送给了项博。5.2018年12月1日,项博分别以微信和短信息的方式告知方春光:“方总,今天接到通知初步定在下周四上午九点半上规委会专家评审,通知要准备六个完整版和14个简本版概规文本以及PPT文件,周一上交至规划局,未及时上交相关材料者,取消评审资格”,方春光微信回复下午回去后联系;同月3日,方春光将命名为“大黄水土家风国际康养度假基地概念性规划12.2简版.pptx”文件发送给了项博。

2018年12月18日,归鸿山公司向方春光发出《告知函》,告知方春光所提交规划方案经上级部门与甲方(即归鸿山公司)评议后还未达到甲方要求,专家评审会未通过,并要求方春光在2018年12月23日前完成对《中国·石龙(国际)康养文旅目的地规划》概念规划的进一步完善,按照政府要求完成概念规划的汇报,直至通过政府专家会及甲方评议,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国·石龙(国际)康养文旅目的地规划合同》之约定,归鸿山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按合同内容乙方应退还已付款项,承担甲方的损失及违约责任。

2019年1月24日,方春光向归鸿山公司发出《催款函》,载明:2018年12月8日上午,归鸿山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相关人员在归鸿山蓝莓园对方春光作出启动该项目总体规划设计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方春光提交总体规划的时间;2018年12月10日,乙方按照归鸿山公司要求,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至该项目地开展总体规划设计工作,并于当天向归鸿山公司提出支付该项目总体规划阶段的应付款;根据合同规定归鸿山公司应支付合同价款的95%,合同的乙方收到应付款后开始启动总体规划,后方春光多次要求,但归鸿山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应付款;现方春光致函归鸿山公司履行合同,支付总规设计应付款。

2019年1月29日,归鸿山公司针对方春光的《催款函》向方春光发出《回复函》,载明归鸿山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函告方春光要求进行整改,但归鸿山公司未收到方春光的正式汇报及任何形式的修改,方春光要求归鸿山公司支付款项不合法也不合理,归鸿山公司不存在任何过失或者过错,不存在任何应支付的催款事项,且方春光的行为已经给归鸿山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归鸿山公司要求方春光收到或者知晓回复函后3日内向归鸿山公司回复并退还归鸿山公司预支付的76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规划合同》系归鸿山公司和方春光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规划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二、方春光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度如何确定,是否应当向归鸿山公司退还合同价款;三、方春光请求归鸿山公司支付380000元是否应予支持。针对争议焦点,该院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焦点一。根据双方在《规划合同》第11.3条“由于乙方(方春光)设计深度、设计质量、设计配合等达不到本合同及各阶段合同、任务书的要求,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修改设计。由于乙方沟通、理解及其他原因,造成设计方向和设计质量无法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归鸿山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根据甲方书面确认的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以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设计费用”以及第8.2.2条“……策划、规划设计成果需确保通过评审专家及甲方审核,并经石柱县委县政府及相关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如需向各级政府汇报,乙方需组织相关设计人员向石柱县相关部门汇报,确保规划方案审批通过”的约定,方春光在归鸿山公司对其提交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的情况下应当按约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本案中,归鸿山公司在概念规划方案未通过专家会评审后,以《告知函》的方式要求方春光对方案进一步完善,方春光当庭认可收到该《告知函》,但方春光在收到《告知函》后未对概念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19年1月24日发出《催款函》向归鸿山公司催收下一阶段的款项,方春光的行为已经明确表示其不再对概念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完善,致归鸿山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归鸿山公司主张解除案涉《规划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规划合同》中约定,涉案项目的规划设计分为三个服务周期,即创意策划方案、概念规划、总体规划,并有具体的设计周期和时间,同时还约定了归鸿山公司的付款进度。归鸿山公司分两次向方春光支付定金380000元后,方春光于2018年9月27日将《中国重庆·万岁湖九五天朝(国际)康养度假基地项目创意策划大纲》、《中国重庆·万岁湖九五天朝(国际)康养度假基地项目创意策划方案》、总平图及功能分区图通过QQ邮箱的方式发送给了归鸿山公司的工作人员(王状红),庭审中,归鸿山公司对方春光已完成创意策划方案未提出异议,该院予以确认。方春光完成创意策划方案后,归鸿山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30日向方春光指定账户转款共760000元(即付至合同价款的60%)后,方春光于2018年10月30日第一次交付了其完成的相关概念规划方案,从方春光提供的聊天记录、QQ邮箱截图及相关设计资料显示,方春光交付概念规划方案后,归鸿山公司一方对概念规划方案多次提出了修改意见,方春光也对概念规划方案作了一定的修改、完善,但概念规划方案最终未能通过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现归鸿山公司以方春光未能完成概念规划方案,要求方春光返还其支付的760000元,根据查明的事实,方春光在收到相应款项后进行了实际的投入,并完成了概念规划方案绝大部分的制作、设计等工作。归鸿山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概念规划方案最终未能通过合同以外的第三方评审的原因仅归咎于方春光,故对归鸿山公司要求方春光全额返还其第二阶段所支付的760000元不予支持。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在《规划合同》中约定“如果(概念规划设计方案)未能通过甲方或者专家评审,在乙方扣除项目本阶段基本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后续款项不予支付”,现方春光向归鸿山公司提交了第二阶段的概念规划设计方案,在归鸿山公司提交相关部门评审之前,方春光也根据归鸿山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及完善,但方春光在归鸿山公司明确告知方案未能通过评审并要求方春光在2018年12月23日前对概念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时,未按约再次对概念规划方案进行完善、修改。故该院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履约情况,酌定方春光已履行合同第二阶段(概念规划设计)的80%,归鸿山公司已全额支付第二阶段的合同价款760000.00元,方春光还应当返还归鸿山公司760000元×(1-80%)=152000元。

关于焦点三。现方春光主张归鸿山公司不按约支付下一阶段的合同价款,反而将项目发包给了其他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定金不应返还,其依约超额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归鸿山公司尚欠第二阶段的合同价款380000元。虽然《规划合同》中3.1.1条约定:“签订合同后7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20%预付款作为定金,乙方收到应付款开始启动创意策划方案工作”及第11.4条约定:“合同生效后,甲方(非乙方过错)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不退还定金,甲方应按定金的一倍赔偿乙方”;但是,双方约定,方春光在设计深度、质量、配合等达不到本合同及各阶段合同、任务书的要求的情况下,应无条件按照归鸿山公司的要求修改设计,方春光在归鸿山公司函告其对概念规划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并未再次作出修改、完善,方春光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且方春光诉讼过程中也未能提供归鸿山公司已将涉案的规划设计委托第三方完成的相关证据。又按照《规划合同》第3.1.2条的约定,方春光完成项目的创意策划后归鸿山公司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方春光收到应付款后开始启动概念规划,据此,方春光启动概念规划的前提是归鸿山公司已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虽然第3.1.1条中将启动创意策划方案前归鸿山支付的380000.00元定性为定金,但是,从之后的款项支付及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上看,归鸿山公司第二阶段支付760000元后,方春光就启动了概念规划方案,合同价款1900000元的60%(1140000)元显然是包含了之前支付的380000元;且方春光向归鸿山发出的《催款函》中并未提及第一阶段(创意策划方案)、第二阶段(概念规划)的费用问题,仅要求归鸿山公司继续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的总规设计的应付款;因此,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已将该380000元作为了第一阶段创意策划方案的费用,方春光现提出的归鸿山公司尚欠第二阶段的合同价款380000元的意见不能成立。故对方春光要求归鸿山公司支付380000元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归鸿山公司与方春光于2018年8月17日签订的《规划合同》;二、方春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归鸿山公司152000元;三、驳回归鸿山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方春光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归鸿山公司负担8060元,由方春光负担33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方春光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方春光向本院提交了《石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2018年第六次全体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作为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质证。

本院二审查明:1.石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于2018年12月24日发布《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二项载明:原则同意石家乡石龙国际产业园概念性方案设计及石家乡规划黄龙组团地块规划修改。方春光、归鸿山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确认该纪要第二项议定事项为案涉项目。

2.归鸿山公司(甲方)与方春光(乙方)签订的《规划合同》第8.2.3条载明:“乙方必须保证总规的合法性,必须由甲方认可的专业且具有规划资质的单位设计制作,……”3.方春光在本案二审过程中表示,同意归鸿山公司解除案涉《规划合同》。4.归鸿山公司为案涉项目成立的重庆野鹤岛卫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鹤岛公司)与方春光介绍的重庆浩林格悦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林格悦公司)针对案涉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在2018年9月13日签订了《中国·石龙(国际)康养文旅目的地规划合同》(以下简称《规划合同2》)以落实方春光与归鸿山公司签订的《规划合同》中由方春光安排具有资质的第三人进行总体规划设计的相关约定。归鸿山公司、方春光均认可浩林格悦公司具有相关资质。《规划合同2》约定由浩林格悦公司收取总体规划设计费用。

5.方春光明确其主张的定金的性质是违约定金。

对于方春光所作的案涉项目概念规划是否审核通过,双方当事人存有争议,本院对该争议事实认定如下:方春光向本院提交的《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石家乡石龙国际产业园概念性方案设计及石家乡规划黄龙组团地块规划修改”载明:“原则同意该概念性设计及地块规划修改。”归鸿山公司称概念规划没有通过评审,并通知方春光进行修改,但从归鸿山公司发给方春光的《告知函》的内容来看,该函的落款时间是2018年12月18日,在《会议纪要》发布之间之前,且该函也未告知方春光没有通过评审的具体原因和需要方春光进一步完善修改的具体事项。归鸿山公司称通过面谈和电话沟通的形式告知了方春光具体的完善修改事项,但方春光不予认可,称概念规划已经由石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原则性通过,无需修改,归鸿山公司自认无法举示书面证据证明其所称事实,故本院认定方春光所作概念规划已经通过了专家评审。归鸿山公司称方春光所作概念规划尚需同时通过归鸿山公司的审核,由于石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在2018年12月24日已经通过审核,按照常理,只有在归鸿山公司先行通过审核之后,才会提交石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核,故本院认定方春光所作概念规划也通过了归鸿山公司审核。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规划合同》的效力是有效还是无效;2.归鸿山公司应否支付方春光创意策划及概念规划设计费用;3.案涉《规划合同》应否解除;4.归鸿山公司已经支付的创意策划款项是否转化为定金。本院对前述争议焦点评述如下:

对于焦点一。归鸿山公司与方春光签订的《规划合同》约定由方春光完成石柱县黄水镇石家乡康养文旅项目的创意策划和概念规划,并由方春光安排第三方进行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严格限制。因此,上述禁止性规定应为效力性强制规定,故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应当审查承包人的资质。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在未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情况下提供设计服务,则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在本案,方春光与归鸿山公司签订的《规划合同》中创意策划和概念规划设计的价款占到了整个合同价款的60%,且创意策划和概念规划设计是总体规划的前提和基础,方春光作为自然人,不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其对案涉项目的创意策划和概念规划设计进行承包设计,该部分合同效力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对于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归鸿山公司、方春光一致认可设计承包人需要相应的资质才可以承包。归鸿山公司与方春光在《规划合同》中约定,对于总体设计由“甲方(归鸿山公司)认可的专业且具备规划资质的单位设计制作”,方春光并不是总体规划设计的直接承包人,其只是负责安排有总体规划设计资质的第三人进行承包设计。故方春光与归鸿山公司在《规划合同》中就总体规划设计部分的约定因不具有无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

对于焦点二。归鸿山公司已经支付方春光1140000元,占到了总合同价款的60%,表明方春光已经完成了创意策划并获得归鸿山公司和专家的审核通过。本院前已认定方春光所作概念规划设计通过了归鸿山公司以及专家审核。方春光完成了创意策划、概念规划设计,交付了设计成果,鉴于案涉设计活动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类似,方春光对案涉项目设计投入了劳务和智力劳动,归鸿山公司取得了方春光的设计成果,即使合同无效也无法适用无效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精神,即使案涉《规划合同》中对创意策划、概念规划设计的约定无效,归鸿山公司亦应对取得方春光的设计成果支付相应对价。按照合同,归鸿山公司应当支付的对价即是其已经支付给方春光的1140000元,故本院对归鸿山供公司要求方春光返还合同价款76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焦点三。归鸿山公司提起本案本诉要求解除合同,方春光在诉讼过程中表示同意。根据前述,对于《规划合同》中创意策划、概念规划部分被认定为无效,归鸿山公司对于该部分合同要求解除,即使方春光同意解除,本院亦不予支持。对于总体规划设计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院确认《规划合同》总体规划设计部分解除。

对于焦点四。归鸿山公司已经如约支付了方春光创意策划和概念规划设计阶段的费用。对于第三阶段的总体规划设计,方春光并不具有相应的承包资质,按照约定是由方春光安排有资质的第三人进行总体规划设计,为此,野鹤岛公司与浩林格悦公司签订了《规划合同2》,方春光认可签订时间在后的《规划合同2》是对《规划合同》中对由方春光安排有资质的第三人进行总体规划设计的约定具体落实,即由浩林格悦公司完成总体规划设计,同时《规划合同2》中也明确了是由浩林格悦公司收取总体规划设计阶段的规划设计费用760000元,因方春光并非《规划合同2》的合同当事人,且其也不能作为合法的总体规划设计承包人,故归鸿山公司没有向方春光支付总体规划设计阶段的费用不构成对《规划合同》违约,归鸿山公司已经支付给方春光的创意策划的款项不能转化为违约定金,款项性质不发生变化,不存在归鸿山公司仍要支付方春光创意策划、概念规划设计款项的问题。

综上,归鸿山公司、方春光的上诉请求均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0民初6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维持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0民初61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确认上诉人归鸿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方春光于2018年8月17日签订的《中国·石龙(国际)康养文旅目的地规划合同》关于总体规划设计部分解除;

四、驳回上诉人归鸿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归鸿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方春光负担。归鸿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80元,由归鸿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方春光提起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40元,由方春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咏梅

审 判 员 徐婷婷

审 判 员 王军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院印)

法官助理 秦清华

书 记 员 程方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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