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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酉阳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磊,男,1980年11月19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酉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大道中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0091471991。

负责人:贾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靖,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华,该行法务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磊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酉阳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2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磊于2021年2月2日以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酉阳支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磊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张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庆华

审判员  黄 飞

审判员  彭松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杰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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