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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瑚红砖有限公司与黔张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4民终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瑚红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路东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75691088E。

法定代表人:温景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钰镳,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黔张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龙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96745016D。

法定代表人:孙彦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9404877XU。

法定代表人:孙彦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行署街div>

法定代表人:徐江,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男,重庆市黔江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森,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江瑚红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瑚红砖公司)与被上诉人黔张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张某铁路公司)、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沪昆铁路湖南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黔江区政府)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4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江瑚红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钰镳、被上诉人黔张某铁路公司、沪昆铁路湖南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原审被告黔江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李炳森进行了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瑚红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4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江瑚红砖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铁路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至《解除<框架协议>的协议》期间,江瑚红砖公司仍在进行施工,江瑚红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属认定事实错误。《框架协议》是就采矿权的补偿问题签订预约合同,有证据表明,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于2013年8月19日就以渝地矿协压矿审字(2013)215号《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评审江瑚红砖公司的矿上为全压覆,正是为此才签订了《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签订后因黔江区政府的承诺,重庆市国土资源局才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渝国土方管(2014)8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黔张某铁路(重庆段)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函》,决定压覆江瑚红砖公司的矿场,由此江瑚红砖公司有理由相信压覆已成定局,遂停止施工。2013年黔江区铁路指挥部田晓一行到案涉矿山视察,现场照片足以证明厂区没有施工。从用电量也可以看出,案涉矿山2014年底至2015年初用电量开始大量减少。2016年6月7日,成都铁路局派计统、安监、建设、工务、建指等部门,黔江区派铁办、国土、安监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形成书面的现场踏勘表确认江瑚红砖公司的矿山处于停工状态。从决定压覆到决定不压覆长达三年之久,期间江瑚红砖公司停产,遭受损失,上述事实有大量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江瑚红砖公司因未能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延续采矿权,未做好不能延期预期导致投资损失错误。江瑚红砖公司并未在诉讼中主张延续采矿权,是主张的因为黔张某铁路公司、沪昆铁路湖南公司的原因导致江瑚红砖公司三年未能生产的损失,并非主张因采矿权未能延续不能继续生产造成的损失,按储量计算只是计算损失的方法。

黔张某铁路公司、沪昆铁路湖南公司共同辩称:一、无论是签订的《框架协议》还是《解除<框架协议>的协议》,协议的主体是适格的,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沪昆铁路湖南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属于意向性协议,该协议对合同的相对人没有法律约束力。黔张某铁路公司签订的《解除<框架协议>的协议》明确表示该协议签订后沪昆铁路湖南公司和黔张某公司不再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该两份协议均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故,江瑚红砖公司要求黔张某铁路公司、沪昆铁路湖南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根据江瑚红砖公司与国土局签订的《矿业权合同》约定期限到期后由国土局依法收回,对到期后以后的投资风险应由江瑚红砖公司自行承担,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江瑚红砖公司是因为自身的原因在矿业权到期以后不能延续,不能延续和黔张某铁路公司、沪昆铁路湖南公司无关联。三、江瑚红砖公司在其上诉状中反复强调黔张复铁路建设压覆了其采矿权,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按照2010年137号文的规定,压覆矿产是指铁路建设实施后影响矿业的开采利用,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黔张某铁路建设影响了江瑚红砖公司对矿业权的开发利用。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江瑚红砖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黔江区政府述称,江瑚红砖公司诉讼的标的是缔约过失,黔江区政府不是相对人,不存在过失的说法。请江瑚红砖公司认真、妥当、理性、周全思考该案,争取不浪费诉讼费。

江瑚红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黔张某铁路公司、沪昆铁路湖南公司、黔江区政府赔偿江瑚红砖公司损失820万元(投入400万元、利润损失42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江瑚红砖公司住所地是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路东居委,经营范围是砖瓦用页岩开采(按《采矿许可证》的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活动),页岩砖生产、销售(上述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江瑚红砖公司发放的采矿许可证载明,开采矿种为砖瓦用页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规模2万吨/年,矿区面积0.0101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2012年7月4日至2015年7月4日。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江瑚红砖公司发放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13年9月29日至2016年9月28日。2012年12月17日,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江瑚红砖公司颁发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载明,项目名称江瑚红砖公司页岩砖生产项目,建设地址为黔江区舟白街道路东居委二组,建设性质为改建,总投资300万元,建设工期6个月,计划开工时间为2012年6月1日,建设规模(或生产能力)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工程、辅助工程、配套工程及环保工程,生产规模:每年可生产页岩矿石20000吨,页岩砖70万块。

2013年8月19日,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受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组织专家组对《新建铁路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线重庆段(DK00至DK24+280)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进行评审,作出渝地矿协压矿审字[2013]251号《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评意见书》,认为该报告编制意见充分,内容齐全,符合要求;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数和专业结构符合规定,专家组成员具备相应资格;评审内容符合评审大纲要求;评审程序符合规定;评审结论可靠。建议主管部门予以备案。《新建铁路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线重庆段(DK00至DK24+280)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认为铁路线从江瑚红砖公司矿山北东侧外围通过,距矿山760m,矿区范围与评估范围全部重叠,按评估原则,为全压覆。截止2013年7月底评估调查结束止,压覆“江瑚红砖公司采石场砖瓦用页岩矿山”采矿权砖瓦用页岩矿石(333)资源量11.8万吨,计算可采储量10.6万吨。评估区范围内涉及压覆5个区县颁发采矿证的露采矿山压覆有非重要一般矿产资源,按评估原则应作为区局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的依据。因建设工程属国家重要建设项目,压覆资源为非重要性一般矿产资源,建设项目适宜建设。《新建铁路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线重庆段(DK00至DK24+280)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建议建设单位在区局协调下,主动与相关矿业权人协商解决压覆问题,签订压覆协议,尽快到资源主管部门申办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建议区局协助签订压覆协议,可按照区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另选地点补偿重设矿权,新建矿山应设置在铁路两边1000m范围之外。如建设用地拐点范围发生变化,应重作压覆评估。

2013年10月9日,重庆市黔江区大通道建设管理委员会向区国土局发送黔江大通道管委函[2013]32号《关于黔张某铁路压覆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载明:黔张某铁路预计2014年9月开工建设,我委同意开工建设前,在不影响该铁路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将我区涉及的相关压覆非煤矿山采矿权暂延期至2014年12月,其采矿权范围应在现有批准基础上不得扩大。同时,为了确保黔张某铁路项目建设和运营安全,根据需要,若需关停相关压覆非煤矿山的,请贵局负责协调相关压覆非煤矿山矿权人同意及时停止开采作业。

2013年11月,沪昆铁路湖南公司作为甲方与江瑚红砖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框架协议》,为使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双方就该项目中需要压覆江瑚红砖公司已经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的补偿问题,本着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协议约定:一、乙方同意新建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铁路建设项目从甲方探(采)矿权范围或附近通过。二、甲方在确定该建设工程确需压覆乙方采矿权的范围(含因铁路经过而不能继续开采的范围)时,应与乙方共同对压覆矿产的范围、储量和拆除费用等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或由有关机关按规定办理。三、对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的,乙方应自签订该协议之次日起停止一切开采活动;对双方达不成协议的,乙方应在有关机关送达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之日起停止一切开采活动;对达成补偿协议,或有关机关送达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之次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采矿区的一切设施、设备。四、乙方应获得的各项补偿费用的依据为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10)137号)文件。五、乙方依法取得的该采矿权被停止开采后的相关手续,由乙方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七、双方在签订该具体的补偿协议时,以本协议为前提。双方还对其他相关事项做了约定。沪昆铁路湖南公司在甲方处盖章,刘正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签署时间为2013.11.12;江瑚红砖公司在乙方处盖章,温良辉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签署时间为2013年11月5日。江瑚红砖公司陈述,该协议签订后,江瑚红砖公司便在黔江区政府的要求下停止一切开采活动。

2013年12月27日,黔江区政府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黔江府函[2013]139号《关于黔张某铁路压覆矿产资源的承诺函》,载明:根据重庆一三六地质队编制的《新建铁路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线重庆段(DK00至DK24+280)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渝地矿协压矿审字[2013]251号《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评意见书》,我区境内有6处矿业权存在压覆情况,其中江瑚红砖公司采石场砖瓦用页岩矿山采矿权砖瓦用页岩矿石(333)资源量11.8万吨,计算可采储量10.6万吨。建设方沪昆铁路湖南公司已与相关矿权人签订了补偿框架协议,为支持工程项目建设,尽快完善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我区承诺负责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调工程项目在我区境内的压覆矿产资源补偿相关事宜,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因压矿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并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和矿权人履行相关义务。

2014年1月24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沪昆铁路湖南公司发渝国土房管函[2014]86号《关于黔张某铁路(重庆段)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函》,载明:同意压覆江瑚红砖公司砖瓦用页岩矿石(333)资源量11.8万吨,请沪昆铁路湖南公司积极与江瑚红砖公司等矿业权人协商具体补偿标准,签订正式协议后,按规定办理压覆登记手续。

2014年10月29日,重庆市黔江区大通道建设管理委员会向区国土局发送黔江大通道管委函[2014]34号《关于黔张某铁路压覆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有关事项的复函》,载明:建议贵局在不影响该铁路项目建设的情况下,按照行业相关要求,确定是否办理江瑚红砖公司等4家非煤矿山采矿权的临时延续事宜。同年11月13日,重庆市黔江区大通道建设管理委员会向区国土局发送《关于黔张某铁路压覆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有关补充意见的函》,载明:建议贵局在确保不影响铁路项目建设的情况下,按照行业规定的最短延续时间,办理江瑚红砖公司等4家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事宜。在办理延续手续时,需矿权人提供书面承诺后方能办理。书面承诺应明确若因铁路建设需要和相关铁路规范要求,需要关停矿山、并注销其采矿权的,涉及的相关矿权人必须同意,不得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和影响铁路正常施工;同时,请贵局对江瑚红砖公司等4家非煤矿山采矿范围、规模进行严格监管,不得擅自扩大开采规模。

2015年3月4日上午,黔江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夏于峰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专题研究了黔张某铁路建设工程压覆企业有关问题。形成黔江区政府办公室第5期备忘录,显示:黔张某铁路初设、施设阶段,有关单位按照原《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14年1月1日起废止)等有关规定,将我区含江瑚红砖公司在内的4家采矿场纳入了压覆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施行,该条例不再采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禁止性规定,对铁路压覆范围做了相对灵活的规定,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经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可进行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会议议定:按照“实事求是、依法行政、减少成本、不留后患”的原则,对虽在压覆范围内,但经有资质的安全技术评估机构确认不影响铁路建设和营运安全、可以继续生产的,区级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市国土房管局同意重新开展黔张某铁路黔江段矿产资源压覆评估报告,不将其纳入黔张某铁路建设工程压覆范围,并允许维持现状至采矿权到期。对依法关闭或准予继续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当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其继续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评估等相关依据。江瑚红砖公司采石场采矿权将于2015年7月到期,且矿产资源已近枯竭,到期后不再批准其采矿权。2015年6月5日,江瑚红砖公司向信访办信访,反映其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在黔江区国土房管局签订了黔张某铁路压覆矿区的压覆协议,黔江区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6日的备忘录表示江瑚红砖公司采矿权2015年7月到期后不再批准其采矿权,而2015年1月国土局组织的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监测,查明江瑚红砖公司采矿场砖瓦用页岩矿截止2014年12月底保有资源储量为12.5万吨,还可开采4.6年,现铁路不压覆矿区,相关部门不批准延续采矿许可证,企业面临倒闭,矿山50余名职工无法安置。2015年8月6日,黔江区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回复称,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的江瑚红砖采矿权位于黔江区舟白街道境内,在黔张某铁路压覆区内,目前交委铁路指挥部已委托助安公司对你公司的江瑚红砖厂、龙城采石场及黄泥塘采场对拟建铁路是否有影响进行论证,若无影响,则按无压覆处理。但你公司江瑚红砖厂位于黔江区舟白正阳新城区规划范围内,你公司提交不出临时用地审批资料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等采矿许可延期登记必要资料,所以江瑚红砖厂的采矿权到期后则不能继续协议出让,证照不能延续。至于你公司所反映的企业转型扶持、职工安置方面的问题由于职能受限请与其他相关部门衔接。如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可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同年9月3日,江瑚红砖公司向黔江区政府申请复查。黔江区政府复查后认为申请人申请复查的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向黔江区政府申请复查的处理不当,应予以撤销。申请人对审核采矿权延续登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后,江瑚红砖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9月11日,重庆市黔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发黔江安监函[2015]27号《关于黔张某铁路涉及压覆相关矿山企业安全评估报告回复的函》,载明:原则同意江瑚红砖公司等3家公司在具备其他安全条件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设置采矿权;黔张某铁路开工建设、投入营运时,贵部应当责成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营企业补充完善与江瑚红砖公司等3家矿山企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协商一致后报相关部门批准实施。

2016年1月20日,重庆市黔江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向徐江区长作出《关于黔张某铁路重庆段压覆矿产资源企业处理情况的报告》,提到: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委托重庆助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完成了含江瑚红砖公司在内的3家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估,并通过市级专家评审和区安监部门的批复。2015年9月,区铁路建设指挥部与区国土局一起到市国土房管局就调整压覆矿产资源的相关事宜进行了专题汇报,根据新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同意由我区代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对原《新建铁路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线重庆段(DK00至DK24+280)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进行修编重新报审。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委托重庆136地质队于2015年12月初完成压矿评估报告修编工作并报送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进行审查。经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多次协调,最终经成都铁路局同意,由成都铁路局重庆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中铁一局黔张某项目经理部与矿山企业签订三方安全施工协议。2015年12月22日,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组织进行了专家审查并出具了初步评审意见,未给予不压覆的明确结论。2016年1月14日,区国土局、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和成都铁路局重庆建设指挥部一起到市国土局储量处进行了专题汇报,并明确认可已签订的安全互保协议和安全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由重庆136地质队负责对接市矿协专家按不压覆修改评审意见。

2016年2月2日,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受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组织专家组对《新建铁路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线重庆段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进行评审,作出渝地矿协压矿审字[2016]045号《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评意见书》,认为该报告编制意见充分,内容齐全,符合要求;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数和专业结构符合规定,专家组成员具备相应资格;评审内容符合评审大纲要求;评审程序符合规定;评审结论可靠。建议主管部门予以备案。《新建铁路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线重庆段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认为建设用地评估范围虽然与含江瑚红砖公司在内的3个矿区范围产生重叠,但3个采矿权均与中铁一局黔张某项目经理部和成都铁路局重庆建设指挥部签订有安全施工互保协议,结合2015年8月重庆助安科技有限公司对江瑚红砖公司在内的采石场提交的安全评估报告(黔江安监函[2015]27号)的有关结论,矿山现采矿权划定范围内的开采获得对拟建铁路的安全无影响。可视为无压覆江瑚红砖公司在内的3个采矿权范围内的剩余资源储量。渝地矿协压矿审字[2015]151号评审意见书及其结论若与本评审意见书有不同之处,以本评审意见书为准。

2016年3月30日,重庆市黔江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向成都铁路局发出黔江铁指函[2016]81号《关于支持做好黔张某铁路(重庆段)压覆调整工作的函》,载明:根据相关规定及铁路建设的需要,并请示重庆市国土局同意,确定对黔张某铁路压覆范围进行调整,对含江瑚红砖公司在内的3家企业不作压覆处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审批原则要求,明确提出由项目建设业主完成报批相关工作。我部代业主黔张某铁路公司草拟了《关于申请解除新建铁路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线重庆段压覆矿产资源的函》等文件,该公司要求需由贵局对黔张某铁路(重庆段)压覆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定并提出相关意见后,方同意报送该文件。特请贵局作为项目代建业主,于2016年4月8日前安排相关人员来我区就黔张某铁路(重庆段)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尽快形成意见告知黔张某铁路公司,以便该公司及时报批文件,确保黔张某铁路(重庆段)压覆调整在4月底前获得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批复。

2016年6月7日,成都铁路局相关人员与黔江区铁办(指挥部)、国土、安监以及江瑚红砖公司方的相关人员对黔张某铁路代建段地表矿山现场进行踏勘,形成踏勘表。载明:该矿为露天山坡矿,矿区面积0.0101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砖瓦用页岩,估算矿山砖瓦用页岩保有资源量12.5万吨。采用挖掘机清理表土,挖掘机机械开采,溜矿槽运输,装载机装岩运至砖厂进行破碎。黔张某铁路香树坪隧道位于该矿山南东侧下部垂高约9.5m,矿山距隧道中心线平距261~418米处。截止2015年7月4日采矿权到期,处于停工状态。处理意见:1.同意该企业采矿,2020年黔张某铁路开通前,由黔江区依法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矿山企业,确保铁路运营安全;2.接受铁路安全检查,若影响铁路安全,报地方政府依法处置;3.重庆建设指挥部代成都铁路局办理该矿业处置过程中有关事宜。备注:该项目前期由沪昆公司申报,现由黔张某铁路公司完善相关压覆调整手续。

中铁一局黔张某项目经理部(甲方)、江瑚红砖公司采矿场(乙方)与成都铁路局重庆建设指挥部(丙方)签订《黔张某铁路重庆段与江瑚红砖公司采矿场安全施工互保协议》,载明:江瑚红砖公司矿山与黔张某铁路香树坪隧道邻近,两者之间最小高差9.5m,水平直线最短距离258m。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签订黔张某铁路重庆段与龙城采石场等三家矿山企业安全互保协议的函》(黔江铁指函【2015】98号)及黔张某铁路压覆江瑚红砖公司采矿场安全评估结论要求,为确保铁路建设期间的安全,并保障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经三方协商一致,就分别做好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达成如下协议:…二、乙方职责(一)加强对石料场的日常监管,严格按照设计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按规定留设安全台阶和边坡角。严禁直壁开采或掏底开采。(二)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建立建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江瑚红砖公司在乙方处盖章,温景胜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温良辉在联系人处签名。该协议无签订时间。江瑚红砖公司方陈述不清楚签订时间,沪昆铁路湖南公司与黔张某铁路公司认为签订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

2016年7月,以黔张某铁路公司作为甲方与江瑚红砖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解除<补偿框协>的协议》,约定:按照2014年1月1日施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39号)对铁路压覆范围作出新的规定和《黔张某铁路施工及运行与江瑚红砖公司采矿场相互之间影响安全评估报告》,以及重新编制的《新建铁路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线重庆段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和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对此报告的评审意见书(渝地矿协压矿审[2016]045号)。江瑚红砖公司采矿场现划矿区范围内的开采活动对黔张某铁路建设的安全无影响。为此,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原乙方与沪昆铁路湖南公司(已调整为黔张某铁路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原协议约定条款自动失效。黔张某铁路公司在甲方处盖章,江瑚红砖公司在乙方处盖章。江瑚红砖公司提交的该份协议无签署时间,温良辉在乙方法定代表人处签名。区政府提交的该份协议中,甲方的签署时间为2016.7.5;温景胜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名,签署时间为2016.7.28。黔张某铁路公司提交的该份协议形似李永才在甲方处签名,甲方的签署时间为2016.7.5,温景胜在乙方法定代表人处签名,签署时间为2016.7.28。黔江区政府陈述,第一次是温景胜不在,温景胜就喊温良辉签订的,后来过了几天温景胜回来了就是温景胜自己签的,是先盖章后签字。江瑚红砖公司陈述指挥部给温景胜打电话,说签字后就可以办理采矿证的延续,但温良辉的字不是他本人签的,温景胜签的那份不清楚。

2016年7月14日,黔张某铁路公司向重庆市国土局房管局发出黔张某工管函[2016]185号《关于申请解除新建黔张某铁路重庆段压覆矿产资源的函》,载明:我公司委托黔江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全权负责处理铁路压覆调整具体工作。该部委托重庆助安科技有限公司按新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重新编制《重庆市黔江区诚达石材有限公司黄泥塘石料场、江瑚红砖公司采矿场、重庆市黔江区舟白镇龙城采石场的安全评估报告》,并经黔江区安监局组织专家审查,以“黔江安监函[2015]27号”文件批准,三家企业的露天开采对黔张某铁路施工及运行均不构成破坏性影响;铁路建设项目的后期运营维护单位成都铁路局也派专家到现场实际踏勘,确定4处矿权对今后铁路运营安全无影响。2015年10月,黔江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委托重庆一三六地质队重新开张黔张某铁路重庆段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取得“渝地矿协压矿审字[2016]045号”评审意见书,同意无压覆江瑚红砖公司采矿场的剩余资源储量。2015年中国铁路总公司以《关于优化哈大铁路客运专线等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管理关系的通知》(铁总[2015]168号)文件将原沪昆铁路湖南公司调整为黔张某铁路公司作为黔张某铁路项目建设业主,负责该项目的统筹协调、建设管理和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我公司完全同意安全评估报告、新压矿评估报告结论,并与江瑚红砖公司等签订了《解除<框架协议>的协议》。特商请贵局同意解除原批复新建铁路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线(重庆段)压覆矿产资源。2016年10月31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黔张某铁路公司发送渝国土房管函[2016]957号《关于黔张某铁路(重庆段)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复函》,载明《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黔张某铁路(重庆段)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函》(渝国土房管函[2014]86号)、2013年4月28日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申办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报预审表》、压覆黔江区华沛采石场资源的《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登记号:4500114142001)废止。

2016年11月4日,重庆市黔江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向江瑚红砖公司等三家企业发送黔江铁指函[2016]199号《关于黔张某铁路(重庆段)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相关事宜的函》,载明:受黔张某铁路公司的委托,函请江瑚红砖公司等企业及时到原矿业权发证机关办理矿产资源相关登记手续。

2016年8月3日,黔江区政府舟白街道办事处向江瑚红砖厂发送《舟白街道“两城同创”环境综合整治整改通知书》,要求江瑚红砖厂对相关环境问题进行整改。

另查明,2015年2月12日,重庆市黔江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向刘仪区长作《关于黔张某铁路涉及压覆企业相关问题的专题报告》,载明:经黔张某项目部工作人员初步估算江瑚红砖公司公司采石场的拆迁费用为1050万元。建议对江瑚红砖公司采石场明确按不压覆进行处理,由区国土房管局按相关规定负责审批。

2015年2月28日,重庆市黔江区交通委员会向区政府发送黔江交委文[2015]77号《关于黔张某铁路涉及压覆企业有关情况的报告》,载明:区国土房管局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停止了已到期的两家企业采矿权的延续审批。江瑚红砖公司公司采石场在有效期内,现正常施工。经相关部门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勘查,原则同意建设期间延续江瑚红砖公司等四家矿山企业延续其采矿权进行采矿作业。我委及区铁路建设指挥部对压覆报告涉及的4家企业进行了关停补偿费用的调查摸底工作,江瑚红砖公司采石场的初步估算拆迁费用约为1050万元。

2017年5月14日,乐平市飞亿窑炉有限公司根据江瑚红砖公司建厂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为依据,参照国内同类型厂家的基础上,结合砖厂的实际情况作出年产1500万块(拆标)页岩、煤矸石节能3.3米端面一烘二烧隧道窑生产线技术方案及预算,得出项目投资预算为:我公司承建528.746万元,砖厂自行修建110万元,合计总投资638.746万元。是按正规建厂的标准所做预算。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和需求,有些能节约的地方,可作出适当调整;此外,项目预算是不含税的出厂价,价格不含其它计划书中未列明的成本。

2014年7月,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07地质队受江瑚红砖厂委托,组织地质、测量等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开展各项工作制作《江瑚红砖公司采矿权2014年度上半年采矿权实地核查及储量动态检测简报》,载明:2014年上半年矿山销售利润为45万元;矿山预可采资源量约为12.45万吨;矿山设计服务年限约为4.8年。

2013年11月29日,江瑚红砖公司曾申请非农建设项目临时用地,通过黔江区舟白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黔江区舟白街道路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审核,无城乡(街道)人民政府意见及国土房管局意见。2014年4月9日,江瑚红砖公司填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2013年度),2014年4月11日黔江区舟白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核查情况为“经查,该矿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按时缴纳规费,无越界开采行为”;无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及年检结论。2015年3月20日,江瑚红砖公司填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2014年度),2015年3月25日黔江区舟白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核查情况为“同意该矿年检”;无区、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及年检结论。2015年5月11日,江瑚红砖公司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黔江区舟白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的意见为“该矿已按时交清各项规费,同意上报年检”。

2015年4月20日,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关于201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情况的通报》(黔江国土房管函[2015]114号),载明:江瑚红砖公司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资料未合格,需于5月30日前完成整改,在整改期间不能开采矿源;江瑚红砖公司采矿场的处置措施为停止生产,于5月30日前补缴交款,补齐资料进行年检。

2015年4月29日,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关于限期办理采矿权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通知》(黔江国土房管发[2015]28号),载明:含江瑚红砖公司在内的25家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已将到期或即将到期,请已到期的矿山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相关资料办理采矿许可延续或注销手续;即将到期的矿山企业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致使矿权灭失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采矿权人自行承担。该文件的附件3中列举了采矿权延续登记申报需要材料。江瑚红砖公司员工陶嗣源领取了该份文件。

2015年8月19日,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关于黔江非煤矿山采矿权清理及处置意见的函》(黔江国土房管函[2015]254号),载明:江瑚红砖公司采矿场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矿山企业不能提供延续登记的有关资料,不能办理延续登记。

江瑚红砖公司以侵权造成江瑚红砖公司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后江瑚红砖公司在庭审中明确黔张某铁路公司、沪昆铁路湖南公司、黔江区政府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江瑚红砖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将起诉依据变更为缔约过失责任,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该院予以准许。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故黔江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1)缔约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3)相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本案中,江瑚红砖公司主张在江瑚红砖公司与沪昆铁路湖南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后,江瑚红砖公司相信会压覆并在沪昆铁路湖南公司以及区政府各部门的要求下,暂停施工,给江瑚红砖公司造成损失,因而要求赔偿。从江瑚红砖公司与沪昆铁路湖南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可以看出,在双方达成具体的赔偿协议或江瑚红砖公司收到有关机关送达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之日以前,江瑚红砖公司是可继续施工。从黔张某铁路公司与江瑚红砖公司签订的《黔张某铁路重庆段与江瑚红砖公司采矿场安全施工互保协议》中“乙方职责(一)加强对石料场的日常监管,严格按照设计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按规定留设安全台阶和边坡角。严禁直壁开采或掏底开采。(二)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建立建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工作。”黔江交委文[2015]77号《关于黔张某铁路涉及压覆企业有关情况的报告》中“江瑚红砖公司公司采石场在有效期内,现正常施工”,2016年6月7日,成都铁路局相关人员与黔江区铁办(指挥部)、国土、安监以及江瑚红砖公司的相关人员对黔张某铁路代建段地表矿山现场进行踏勘,形成踏勘表“处理意见:1.同意该企业采矿,2020年黔张某铁路开通前,由黔江区依法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矿山企业”等可以看出,在江瑚红砖公司、沪昆铁路湖南公司签订《框架协议》与江瑚红砖公司、黔张某铁路公司签订《解除<框架协议>的协议》之间,江瑚红砖公司在进行施工,江瑚红砖公司提交的采矿权许可证的到期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江瑚红砖公司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停工并遭受损失,故对江瑚红砖公司的该部分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江瑚红砖公司提出在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能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延续其采矿权,江瑚红砖公司在进行投资前应清楚自己的采矿期间,并做好不能延续的预期,对其投资损失该院也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江瑚红砖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200元,由江瑚红砖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江湖红砖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本院二审查明:江湖红砖公司诉讼中明确要求原审被告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约”指的即是《框架协议》。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沪昆铁路湖南公司与江湖红砖公司在2013年11月达成了《框架协议》,但黔张某铁路公司与江湖红砖公司在2016年7月又达成《解除<框架协议>的协议》,解除了江湖红砖公司与沪昆铁路湖南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沪昆铁路湖南公司没有与江湖红砖公司达成补偿协议,不构成对江湖红砖公司的违约。从沪昆铁路湖南公司与江湖红砖公司达成的《框架协议》内容来看,在双方达成具体的补偿协议或是江湖红砖公司在收到有关机关送达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之日以前,江湖红砖公司是可以继续进行开采的。从黔江交委文[2015]77号《关于黔张某铁路涉及压覆企业有关情况的报告》中“江瑚红砖公司公司采石场在有效期内,现正常施工”所载,在《框架协议》达成后江湖红砖公司没有停止开采。沪昆铁路湖南公司与江湖红砖公司没有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有证据证明沪昆铁路湖南公司与江湖红砖公司共同委托评估且江湖红砖公司收悉了评估结论,根据《框架协议》,江湖红砖公司可以继续开采,江湖红砖公司如果自行停止生产造成有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在《解除<框架协议>的协议》达成以前,江湖红砖公司因采矿许可证过期,不能提供延续登记的有关资料,未能办理延续登记。采矿许可证过期后,不能进行开采施工,对于剩余矿产资源不能继续开采所产生的损失,江湖红砖公司不能归咎于本案原审被告。另,因《框架协议》并无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江湖红砖公司诉讼中要求原审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重庆市江瑚红砖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200元,由重庆市江瑚红砖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咏梅

审 判 员 徐婷婷

审 判 员 王军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秦清华

书 记 员 程方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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