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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杰与重庆市北碚区园林市政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终2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杰,男,1980年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和忠(系章杰之父),男,1955年3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园林市政建设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1845。

法定代表人:秦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章杰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园林市政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0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章杰于2021年2月25日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章杰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章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章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咏梅

审 判 员 徐婷婷

审 判 员 王军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佳

书 记 员 陈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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