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凤仪,男,汉族,1943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诺,男,土家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链,女,土家族,1980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孝平,男,汉族,1954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丽明,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凤仪因与被上诉人许诺、罗链、罗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凤仪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一审起诉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凤仪作为一审诉讼发起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谢凤仪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146元,减半收取3573元,由谢凤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谢凤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庆 华
审 判 员 刘 文 玉
审 判 员 彭 松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余书记员何杰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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