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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凤仪与罗链罗孝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终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凤仪,男,汉族,1943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诺,男,土家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链,女,土家族,1980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孝平,男,汉族,1954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丽明,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凤仪因与被上诉人许诺、罗链、罗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凤仪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一审起诉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凤仪作为一审诉讼发起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谢凤仪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146元,减半收取3573元,由谢凤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谢凤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庆   华

审 判 员  刘   文   玉

审 判 员  彭   松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余书记员何杰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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