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显权,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坤,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天寿,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艮芝,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上诉人甘显权因与被上诉人温天寿、李艮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4民初8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温天寿、李艮芝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甘显权同意其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温天寿、李艮芝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4民初83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温天寿、李艮芝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温天寿、李艮芝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甘显权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泽端
审 判 员 王勐视
审 判 员 谢长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雷书彦
书 记 员 高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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