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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显权与李艮芝温天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显权,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坤,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天寿,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艮芝,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上诉人甘显权因与被上诉人温天寿、李艮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4民初8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温天寿、李艮芝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上诉人甘显权同意其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温天寿、李艮芝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4民初83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温天寿、李艮芝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温天寿、李艮芝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甘显权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泽端

审 判 员 王勐视

审 判 员 谢长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雷书彦

书 记 员 高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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