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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量劲科技有限公司与孙梦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终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量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街道金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7DQ61T。

法定代表人:田广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梦姣,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重庆市量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劲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梦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0民初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中量劲科技公司举示的证据来看,在孙梦姣就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本案诉讼前,孙梦姣已与量劲科技公司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但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及该赔偿协议,一审法院在一审中未对该《工伤赔偿协议》进行审查。本案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0民初9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重庆市量劲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丁咏梅

审 判 员 徐婷婷

审 判 员 王军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正心

书 记 员 陈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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