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终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量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街道金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7DQ61T。
法定代表人:田广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梦姣,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重庆市量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劲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梦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0民初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中量劲科技公司举示的证据来看,在孙梦姣就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本案诉讼前,孙梦姣已与量劲科技公司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但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及该赔偿协议,一审法院在一审中未对该《工伤赔偿协议》进行审查。本案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0民初9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重庆市量劲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丁咏梅
审 判 员 徐婷婷
审 判 员 王军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孙正心
书 记 员 陈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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