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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美蓉与聂广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美蓉,女,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广琼,女,土家族,1967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碧,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炼,男,土家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审第三人:向蓉,女,土家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田美蓉因与被上诉人聂广琼,原审第三人马炼、向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40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对上诉人田美蓉的诉讼代理人周志民,被上诉人聂广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碧,原审第三人马炼、向蓉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美蓉自愿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田美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美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田美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泽端

审 判 员 王勐视

审 判 员 谢长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陶善春

书 记 员 石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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