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美蓉,女,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广琼,女,土家族,1967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碧,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炼,男,土家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审第三人:向蓉,女,土家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田美蓉因与被上诉人聂广琼,原审第三人马炼、向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40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对上诉人田美蓉的诉讼代理人周志民,被上诉人聂广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碧,原审第三人马炼、向蓉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美蓉自愿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田美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美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田美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泽端
审 判 员 王勐视
审 判 员 谢长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陶善春
书 记 员 石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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