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素平,女,1985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启华,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磊,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小敏,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苗族,户籍地重庆市彭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黔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63579551F。
法定代表人:郭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陈素平因与被上诉人石磊、焦小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黔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4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素平自愿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素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素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7.47元,减半收取313.74元,由陈素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泽端
审 判 员 王勐视
审 判 员 谢长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陶善春
书 记 员 石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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