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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薪指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汉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薪指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北桃源新都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UU8WM2P。

法定代表人:冉慧,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熬,男,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汉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西路**2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6850079F。

法定代表人:刘远章,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薪指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薪指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汉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2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4日对上诉人薪指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熬、陈双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薪指点公司在一审答辩时要求追加本案所涉门面业主田野、张国梅为第三人,二审中田野出庭、张国梅出具书面材料证明了租赁合同签订和租金收取情况,该租赁合同签订和租金收取情况对本案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一审法院未将田野、张国梅追加为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裁判结果,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综上所述,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审判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2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薪指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泽端

审判员  王勐视

审判员  谢长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董天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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