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薪指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北桃源新都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UU8WM2P。
法定代表人:冉慧,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熬,男,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汉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西路**2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6850079F。
法定代表人:刘远章,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薪指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薪指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汉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2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4日对上诉人薪指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熬、陈双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中,薪指点公司在一审答辩时要求追加本案所涉门面业主田野、张国梅为第三人,二审中田野出庭、张国梅出具书面材料证明了租赁合同签订和租金收取情况,该租赁合同签订和租金收取情况对本案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一审法院未将田野、张国梅追加为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裁判结果,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综上所述,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审判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2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薪指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泽端
审判员 王勐视
审判员 谢长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董天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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