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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与马再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终5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再庆,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上诉人王云因与被上诉人马再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3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云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骆 勇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喻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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