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再庆,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上诉人王云因与被上诉人马再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3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云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骆 勇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喻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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