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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观海酒楼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供电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终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黔江区观海酒楼,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镇小南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5UKCWF1K。

经营者:孙文珍,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正阳大道(规划展览馆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6G5P64。

负责人:陈特炜,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富春,男,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军,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黔江区观海酒楼因与被上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供电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3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黔江区观海酒楼向本院提出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本院准许其缓交上诉费至判决前缴清。后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向黔江区观海酒楼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的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黔江区观海酒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中宜

审 判 员 王 宏

审 判 员 陈明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翟维玲

书 记 员 钱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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