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芹霞,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彬,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鼓楼科技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3542082J。
法定代表人:王春萍,经理。
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南京鼓楼科技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季某某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季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光英
人民陪审员 钟德华
人民陪审员 兰文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德宝
书 记 员 罗怀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