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颐天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附**蒲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79746A。
法定代表人:聂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遐,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寒,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东升门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4606X。
法定代表人:韩欣,董事长。
被告: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上邦路**附**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01362C。
法定代表人:韩欣,董事长。
原告重庆颐天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新城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颐天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颐天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郝绍彬
审 判 员 沈 娟
人民陪审员 吴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秦
书 记 员 毛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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