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大石坝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TJ8P9N。
法定代表人:但家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星,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岸区九村餐馆,住,住所地重庆市渝**王家镇荣华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XRLE183。经营者张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岸区九村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但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陈聪
审判员 胡进
审判员 黄键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傅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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