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卓鹿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天堂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CCKL80B。
法定代表人:游晓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戌枫,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健康职业学院,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西桥路**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MJP5971392。
原告浙江卓鹿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健康职业学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卓鹿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卓鹿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浙江卓鹿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卓鹿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卓鹿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洪
审 判 员 何 玉
审 判 员 周 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肖雯雯
书 记 员 张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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