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季某某与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初303号

原告: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华,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芹霞,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1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UMCF1Q。

法定代表人:李欣洧。

原告季某某诉被告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季某某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季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聪

人民陪审员  涂敏利

人民陪审员  朱晓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傅 逸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