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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与成都睿利容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18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初304号

原告: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华,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芹霞,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睿利容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成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MA6C8UQ50G。

法定代表人:代元利。

原告季某某诉被告成都睿利容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季某某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季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聪

人民陪审员  涂敏利

人民陪审员  朱晓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傅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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