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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18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初316号

原告: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跃彬,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芹霞,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骏源大厦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大灿,经理。

原告季某某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季某某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季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进

人民陪审员  杨丽

人民陪审员  江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赖春

书 记 员  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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