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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笑玄与《先锋》杂志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初322号

原告:季笑玄,男,199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华,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芹霞,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先锋》杂志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100G7088408X9。

法定代表人:寇亚辉。

原告季笑玄与被告《先锋》杂志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季笑玄于2021年3月24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笑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笑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季笑玄负担。

审 判 长  胡进

人民陪审员  杨丽

人民陪审员  江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赖春

书 记 员  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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