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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魏鸿重庆凛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初417号

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第**1、2、3、4#,18层2#,20层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53FM41。

法定代表人:汤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显君,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鸿,女,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平安村**,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0********。

被告:重庆凛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桃源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霜,总经理。

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鸿、重庆凛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朕尔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聪

人民陪审员  涂敏利

人民陪审员  夏晓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傅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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