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02824H。
法定代表人:李开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冲,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圣东,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前玉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87223056。
诉讼代表人:徐丽霞,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5.5元,减半收取计527.75元,由原告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俞旭东
审 判 员 吕金伟
审 判 员 邓成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伍云嫦
书 记 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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