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瑞久供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铜元局新村****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39145769。。
诉讼代表人:重庆市瑞久供暖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魏小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岱玲,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林琳,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杨素云,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王福先,女,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唐麒清,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代金豆,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瑞久供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林琳、杨素云、王福先、唐麒清、代金豆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瑞久供暖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秀良
审 判 员 王丽丹
审 判 员 陈 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陶 蕾
书 记 员 谢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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