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附**和平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13154F。
法定代表人:杨跃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远明,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石林社区居委会三社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6560379X0。
诉讼代表人: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陈杰。
原告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瑞茂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并于当日依法向原告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300元,原告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未在上述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彼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俞旭东
审判员 邓成江
审判员 吕金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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