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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笑玄与青岛视觉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初786号

原告:季笑玄,男,199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芹霞,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华,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视觉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徐州路**中国(青岛)新媒体基地A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325924041U。

法定代表人:刘义宝,经理。

原告季笑玄与被告青岛视觉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季笑玄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笑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笑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季笑玄负担。

审 判 长  胡进

人民陪审员  江湛

人民陪审员  杨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赖春

书 记 员  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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