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一弘模具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凤桥街道环港路**机加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10360204。
诉讼代表人:罗达,该公司管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港湘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62315462。
原告重庆一弘模具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港湘龙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一弘模具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一弘模具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洪
审 判 员 陈雪梅
审 判 员 周 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 波
书 记 员 骆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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