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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青一色餐饮管理公司与四川省蜀矮冬瓜餐饮管理公司北京百度网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初838号

原告:重庆青一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56781949G。

法定代表人:田贵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蜀矮冬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903863。

法定代表人:李阳光。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原告重庆青一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蜀矮冬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青一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青一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青一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青一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华

人民陪审员  钱有群

人民陪审员  邓卫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 洁

书 记 员  孔新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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