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武隆区祥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芙蓉街道芙蓉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81483916A。
法定代表人:陈灿,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川,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武隆县民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仙女山镇白果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77485659-0。
诉讼代表人:李义祥,重庆市武隆县民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祥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武隆县民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并于当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9301.49元,原告重庆市武隆区祥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未在上述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武隆区祥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俞旭东
审判员 邓成江
审判员 吕金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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