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德明,男,汉族,1949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合川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名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0153U。
负责人:陈小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鱼嘴镇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82550508。
法定代表人:陈先礼,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重庆白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红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29614T。
法定代表人:龚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陈德明被告重庆合川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至上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白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天然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陈德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德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俞旭东
审 判 员 邓成江
审 判 员 吕金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雯雯
书 记 员 胡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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