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诚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72320345G。
法定代表人:尹忠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代斌,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彭栋君,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重庆诚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彭栋君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诚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万盛经开劳人仲案[2020]第354号的仲裁裁决采信证据错误,导致错误裁决其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22600元;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行政法规而非规范性文件,保留双方劳动关系,不应当裁决重庆诚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才会产生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津贴。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撤销。
彭栋君答辩认为,仲裁裁决正确,应驳回重庆诚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6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万盛经开劳人仲案字[2020]第354号仲裁裁决:一、由重庆诚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彭栋君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628778元(包含: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6280元、伤残津贴131889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4862元、生活护理费8176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636元、辅助器具配置费226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25600元、交通费800元)。上述款项共计2628778元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法院可以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重庆诚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采信证据错误并非法院可以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之一,且本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故对重庆诚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诚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重庆诚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泽兵
审判员 江信红
审判员 邓方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尹子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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